•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3-30 19:48:41 股吧网页版
晶晨股份:晶晨股份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31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作为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公司审计委员会切实对立信在 2025 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履行了监督职责。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 1927 年在上海创建,1986 年复办,2010 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 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 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 2025 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 300 名、注册会计师 2,523 名、从业人员
总数 9,933 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802 名。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开展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的服务业务。

二、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的工作情况

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进行了认真调查及评估,确认其与公司业务独立,人员独立,相关审计人员具备了必要的资质且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以及诚信记录状况等相关审计资格,其作为外部审计机构能够满足公司 2025 年度的外部审计工作要求。因此,审计委员会提请聘任立信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开展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的服务业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立信的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2、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项目
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了审计计划阶段沟通,对 2025 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问题、重要时间节点、审计人员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3、2026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项目
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进行审计完成阶段沟通,对 2025 年度审计基本情况、关键审计事项、总体审计结论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

4、2026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以现场结合通
讯方式召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聘任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3 月 3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