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 于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西安市雁塔区绿地中心 B 座 46 层 邮编:710065
The 46th Floor, Block B, Xi'an Greenland Center, Yanta District, Xi'an,710065,China
电话/Tel: +86 29 8819 9711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3
一、释义 ...... 3
二、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节 正 文......7
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7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8
三、本激励计划的程序...... 27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28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29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29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30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30
九、结论意见 ...... 30
第三节 签署页......32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斯瑞新 指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材
本激励计划 指 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先确定的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
利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
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 指 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
性股票 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
激励对象 指 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其他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
间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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