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包括非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但不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时应根据《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由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起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认缴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认缴出资比例向公司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财务资助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履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被资助对象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通知公司,并列明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公司财务部应负责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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