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
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九)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
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三)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四)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五) 出现其他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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