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诺医疗”或“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大股东(即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和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股份除外。
第六条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但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和减持其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份而取得的股份除外。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七条 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还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八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计算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九条 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采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股份的,视为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 6 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方还应当在 6 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该股东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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