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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23:02:52 股吧网页版
赛诺医疗: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9


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8 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赛诺医疗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分、子公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及各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直接或 间接、有偿或无偿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利益。公司应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特别在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上,不得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直接干预,更不得根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指令调动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要求科创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
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科创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科创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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