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3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可以在公司上市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泄露信息,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章 交易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存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上市规则》第十二章
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解除限售后,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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