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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20:11:25 股吧网页版
东芯股份:德恒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层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38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40197-00006 号
致: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芯股份”)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5 年8 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4 号》”)的相关规定,本所就东芯股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归属以及本次作废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且仅根据中国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 2023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归属以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 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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