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
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
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 确保公司募集
资金安全,不得操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在公开募集前,
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
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
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
的内部控制制度, 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
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
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的
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应当及时要求
归还, 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的规定, 对科创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规
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
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 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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