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
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第 2803-04 室
邮编:518048
电话:(86-755) 2939-5288
传真:(86-755) 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大智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
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监管指南》”)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省)正式公布并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大智造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
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且
已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
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
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