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贵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决议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贵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2、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及其所述的全部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合法、有效的授权;4、贵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发布的《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经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做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会通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在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
道云华路 9 号华大时空中心 C 区国际会议中心 419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董事长汪建先生因公未能现场出席会议,经全体董事一致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余德健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和《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