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
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
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一般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或个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未来一年财务预测以及本项担保的还款能力分析报告;
(四)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无财务报告,则应提供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六)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 不存在潜在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八) 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
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中心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担保合规性复核及相关信息披露的负责部
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对外担保事项,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程序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内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评价担
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发现重大风险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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