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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12 18:54:42 股吧网页版
思林杰: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13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长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范围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其赔偿损失、提请股东会罢免、移交司法机关等。审计委员会有权就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问责建议。

第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总经理行使上述职权,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贷款、担保、关联交易等)时,其权限及程序应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以及董事会制定的相关专门制度(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事项,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副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务;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管公司财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拟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规定,并报总经理批准;

(四)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完成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可靠;
(五)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财务及其他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就财务及所主管工作范围内相应的人员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七)按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对业务资金运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定期及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指定董事)、总经理提交公司财务状况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九)维护公司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确保正常经营所需要的金融支持;

(十)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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