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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林杰: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
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泽昌证字 2026-03-02-01
致: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林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思林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青岛科凯电子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71%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2026 年 1 月 25 日,思林杰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本所就思林杰本次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核查意见的出具已得到思林杰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核查
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本核查意见仅供思林杰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按照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
露之日起至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即 2025 年 1 月 18 日至 2026 年 1 月 26 日(以
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交易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等,上述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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