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 具备五年以上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并且期限尚未届满;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上述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 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所列的情形;
(二) 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一个月以上;
(三) 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指定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必须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权利并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并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及其他待办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维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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