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5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下人员:
(一)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内部非独立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四) 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度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年度经营目标、人力资源市场价位、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经董事长审阅通过后,作为公司年度薪酬管理的指导性框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总额,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薪酬结构、绩效考核原则及薪酬约束与追索条款的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为准。
(二) 外部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及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三) 内部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规定领取薪酬。
第十三条 内部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绩效薪酬(包括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等)、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 基本薪酬,主要根据岗位价值、职责权限、市场薪资行情及个人履职能力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 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四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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