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五条 公司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六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八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保证信息的及时性。
公平——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及直接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宜。
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登记入档、披露及报送事宜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会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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