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
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
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
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
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
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或“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
户储存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
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
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
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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