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展要求的科学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要求和《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耐火材料行业特点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人员:(一)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责权利对等原则:坚持按劳分配,薪酬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履职成效相匹配,体现不同岗位的经营管理要求;(二)价值创造原则:只有创造价值,才可分享价值。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紧密关联;(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完善薪酬发放、递延支付及止付追索机制,防范短期经营行为,实现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益深度绑定;(四)合规透明原则:薪酬管理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国资监管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与信息披露要求,薪酬方案及发放情况按规定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核心依据,未尽事宜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相关要求。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主任由独立董事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国资监管部门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要求履行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职责。
第六条 薪酬方案的决策与审批权限:(一)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向股东会说明并按规定披露;(三)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经营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薪酬方案的实施、绩效考核数据收集、薪酬核算与发放等工作,确保薪酬管理流程规范、数据准确。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一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第九条 董事薪酬标准:(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除固定津贴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二)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依据其任职岗位对应的公司薪酬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发放薪酬,其履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董事薪酬。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价值、职责范围等因素确定。(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可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解锁、行权与公司中长期业绩目标、个人履职情况相绑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等款项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指标的制定遵循可量化、可实现、与行业适配原则,结合耐火材料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设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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