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 据 公司 董 事会 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 在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公告的《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召开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15:00。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9:25、
9:30-11:30 及 13:00-15:00。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自 2025 年 12 月 11 日 14
时 30 分如期于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 11 号 2 号楼 2102 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通知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王同庆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9,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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