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绩效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并负责评估及建议启动薪酬追索扣回程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研究、制定及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岗位价值及职责相匹配,薪酬水平在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同类岗位中具有市场竞争力;
(二)以公司经营业绩为导向,与个人分管领域工作目标及绩效完成情况挂钩;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全面、客观评价工作成果;
(四)立足公司长远利益,有效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以业绩为导向、责任分工为核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具体金额以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津贴方案为准;
(二)未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除承担其履行职务发生的合理费用外,不再另行支付其担任董事的报酬。
(三)公司董事长、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福利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年度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50%。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基本薪酬:根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绩效完成情况及公司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按照绩效考核周期及结果进行发放。其中,绩效薪酬中的一定比例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依据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中长期专项奖励等激励方案执行;
(四)福利:法定福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福利按照公司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较上一业绩周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发生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职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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