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
GAOPENG & PARTNERS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英国中心东楼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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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高朋杭法字2025第107号
致: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莉、黄黎炜律师列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351号4号楼5层A座501室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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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571)8700 6988 Fax:(0571)8700 6988
第一部分法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已向本所见证律师保证,所提交给本所律师的原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副本、复印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三、本所律师业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五、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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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1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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