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总经
理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本细则所称公司经理层,包括公司总经理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在于明确总经理及公司经理层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正常和有效进行,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总经理和经理层其他成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诚信勤勉、廉洁奉公、责任心强、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二)大学或以上学历,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工作经历,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熟悉本行业业务,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具有一定战略眼光和市场意识;
(五)年富力强、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人员;
(七)具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总经理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一节 职 权
第七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项目投资方案等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计划和方案;按照董事会的批准,组织实施公司战略及各项计划和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依照有关程序,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其他成员;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决定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聘用和解聘;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及调整经理层成员的工作职责与分工;
(八)决定和签署除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需要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和重大合同;
(九)根据董事会授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和文件以及处理有关事宜;
(十)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有关资金、资产的运用和安排;
(十一)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二)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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