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发展之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公司应当保障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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