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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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等,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1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后,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职期间如辞去公司董事、委员职务或不符合公司董事、委员任职资格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补足。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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