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59-1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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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邦彦技术、公司 指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邦彦技术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励计划
本次注销股票期权 指 邦彦技术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 激 励 计 划 ( 草 指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案)》
《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指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
《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执业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59-1号
致: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彦技术”或“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专项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1.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具体情况;
3.结论性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已取得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公司已履行的程序
1.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二章“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行权、注销等事宜。
2.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第一
次会议,在关联委员回避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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