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与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当他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融资协议和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二章 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节 公司融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如需还款)和还款计划(如需还款);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公司的有权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事项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长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长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二节 公司融资合同的签署及风险管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 15 日内报送公司档案室和
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60 日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的,视为新的融资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在使用融资获得的资金时,应依据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如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
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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