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之
2025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五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通”、“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业绩承诺方 2025 年度关于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了核查如下:
一、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业绩承诺方与公司已签署的《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及相应补充协议,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业绩承诺
方。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期为 2025 年度、2026 年度和 2027 年度。如本次交易
未能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含当日)前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将相应顺延,
即业绩承诺期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当年度)。
业绩承诺方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承诺,标的公司于 2025 年度、2026 年度、2027 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应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120.00 万元、人民币 1,800.00 万元、人民币 2,250.00 万
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于业绩承诺年度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以后的四个月内,聘请合格审计机构对上述业绩承诺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是否实现将依据上述专项审计报告确定。
二、业绩补偿安排
(一)补偿义务触发情形
业绩承诺期内,如标的公司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至业绩承诺期任一会
计年度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低于同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则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足额补偿。
(二)补偿计算方式
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若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足以补偿上市公司,则该差额部分由其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规则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前期累计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需现金补偿金额=当期不足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①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补偿金额逐年计算,如某一年度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 0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②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若不是整数的则向上进位至整数;
③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则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确定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1+送股或转增比例);
④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分红派息,则业绩承诺方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所对应的现金股利应无偿返还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为免疑义,返还金额不作为已补偿金额;
⑤各业绩承诺方按其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分别计算并各自承担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及现金金额。
(三)补偿实施
上市公司将在该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协议约定计算并确定补偿方当期需补偿的金额并予以公告。补偿方应在该会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公开披露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用于补偿的上市公司股份由上市公司以总价 1 元的对价回购,存在应补偿现金金额的,还应将应补
偿现金金额于上述期限内一次性汇入上市公司指定的账户。
(四)业绩补偿上限
业绩承诺方于业绩承诺期内向上市公司承担的补偿义务(包括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等),以业绩承诺方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总对价(包括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及现金对价,以及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所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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