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2-2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内容 页码
2-2-1-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1 至 66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
2-2-2-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1 至 6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目 录
释义 ...... 5
正 文 ...... 8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8
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 19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及重组上市 ...... 26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28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重大协议 ...... 29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 30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及员工安置 ...... 51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 51
九、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 54
十、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 55
十一、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 62
十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 63
十三、结论意见 ...... 63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通”)的委托,担任长盈通本次拟实施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涉及各方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内容及程序等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确保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长盈通、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的如下保证:
1、长盈通、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
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口头证言、确认函或证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足以信赖。
2、长盈通、交易对方和标的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及所作出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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