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
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目 录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3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3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5
四、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 6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 6
六、资金占用及关联担保情况 ...... 6
七、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7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 7
九、结论意见 ......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
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通”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长盈通本次拟实施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和验证,并出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标的资产过户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5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66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现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出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术语、简称及做出的确认、承诺、声明与保留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长盈通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或由任何其他人士予以引用和依赖。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重组报告书》以及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等有关文件,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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