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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1:14 股吧网页版
长盈通: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公司应按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信息,并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实体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发布的制度和规则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交所。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 司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指 定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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