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行为,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另行制定,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五条 董事会具有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捐赠、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出该权限范围及其他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审议并决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策权限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本议事规则所涉及的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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