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且选举 2 名以上非独立董事的或者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普
通股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五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六条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
第七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目。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会上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如果在股东会上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在下次股东会上另行选举;若当选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如果出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应选人数,则皆不当选,不足人数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八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前,股东会工作人员应提前告知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保证其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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