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活动,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专业意见或出具报告。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4、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5、本条第 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一节 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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