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1
2026
二〇二六年三月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长盈通/公司/本公司/ 指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员工持股计划 指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 指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
办法》 理办法》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即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
持有人 指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公司股票 指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指本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持有人归属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
锁定期 指 非经管委会同意所获授份额不得转让或处置的期间,自公司
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
算
标的股票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购买和持有的长盈通A股普通
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通”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长盈通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并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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