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如下。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人员: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高薪酬确定遵循原则
(一)体现公司效益与薪酬挂钩的原则;
(二)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本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相符;
(四)体现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薪酬的标准构成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标准
1.根据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税前8万元。该等津贴于每月发放。独立董事出席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2.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其职务领取薪酬;分为固定薪酬及绩效薪酬,其中绩效薪酬不低于总薪酬的50%。
3.董事不在公司或其关联方兼任其他职务的,公司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给予津贴,津贴不超过8万元/年。
(二)高级管理人员
1.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
2.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资结构由固定部分和变动部分两部分组成,其中
固定部分包括基本薪资及福利;变动部分体现为绩效奖金,绩效奖金不低于总薪酬的50%。
3. 高级管理人员薪资固定部分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在每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里约定。劳动合同应交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高级管理人员薪资变动部分按照年度经营业绩结果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具体计算方式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制度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评价周期和结果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或关联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
酬标准最高者执行其中一项标准,不累积计算。
第六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或
减少发放年度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二)经营决策重大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
(三)发生渎职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的;
(五)违反公司章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条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
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通过的议案与本制度规定的薪酬数额不一致
的,按照董事会及股东会通过的议案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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