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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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属涵义:
微导纳米/公司 指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
本法律意见 指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的法律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
限制性股票 指 划约定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获得由公司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4 号文》 指 现行有效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30126-0008 号
致: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义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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