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或“本次发行”)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前述文件合称“原法律文件”。
鉴于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的最新情况,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上述事项中涉及本所律师的部分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原法律文件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应与原法律文件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原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文件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本所已出具的原法律文件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目 录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4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
三、关于财务性投资 ......5
四、结论意见 ......6
一、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 人对本次发行方案的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调整前: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76,6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资额
号
1 蒲城莱特光电新材料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生 52,166.07 50,000.00
产车间 1、生产车间 3 和生产车间 4 项目
2 蒲城莱特生产车间数智化升级改造项目 3,584.69 3,400.00
3 钙钛矿材料研发及器件验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3,375.83 3,2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20,000.00 20,000.00
合计 79,126.58 76,600.00
调整后: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69,8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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