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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3 22:12:21 股吧网页版
4-1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申报稿)(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4 月

目录

引 言 ...... 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五、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1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七、 发行人的业务 ......11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2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2
十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2
十二、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3
十三、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3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 13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劳动用工情况...... 13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4
十八、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4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4
二十、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5
二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16
二十二、结论意见 ...... 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债”或“本次发行”)事宜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本所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完成的工作情况、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等事项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报告期内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境内有关政府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取得的文书材料,本所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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