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行为,确保公司经营层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华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其中,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由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1 名、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1 名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商议、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总经理办公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五条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实践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 3 年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 1 个月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总经理因故辞去总经理职务,必须提前 1 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并且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离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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