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本保荐机构”)作为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捷创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唯捷创芯本次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暨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情况
为保证对唯捷创芯的合法有效控制、保障唯捷创芯的持续稳健发展、确保正确经营决策,维护唯捷创芯实际控制权的稳定,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于 2019年 1 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对唯捷创芯的重大事项保持意思表示及其行动的一致和统一,具体如下:
1、一致行动股东为唯捷创芯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意在唯捷创芯重大事项的相关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
2、对于需要经唯捷创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行动股东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进行预先沟通,就各自届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和间接支配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以及各自提名的公司董事按照第 3 条所述原则保持一致意见,并且应在唯捷创芯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按照一致意见进行表决。
3、对于需要经唯捷创芯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一致行动股东应就议案所述内容事项充分陈述与讨论,形成一致意见,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以资本
多数决的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并据此在唯捷创芯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表决。若一致行动股东中的一方经通知后,不参与议案的预先沟通,或虽参与预先沟通但在沟通中弃权的,则以另一方的意见为最终一致意见,并据此一致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表决。
4、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唯捷创芯在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满 36 个月之日止遵循本协议的约定。一致行动期满,若一致行动股东的任一方向其他方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终止,否则继续有效,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时,唯捷创芯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不断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中,双方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对增强公司控制结构的稳定和保证经营决策统一起到了明显作用。双方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同时,双方协作一致,以促进公司业绩增长为目标,以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为己任,致力于推动公司建立持续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在上市初期的规范运行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一致行动协议解除情况
公司股东荣秀丽女士、孙亦军先生于 2025 年 5 月 7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解
除协议》,以解除此前双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就公司治理及运营等事项不存在纠纷,亦未通过解除一致行动协议规避相关义务和责任,具体如下:
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双方在唯捷创芯战略方向、生产经营、管理层人事安排等方面不存在纠纷;相互间以及相互与唯捷创芯及其他股东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唯捷创芯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双方确认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不是为了分散减持或规避减持股份相关承诺,亦未违反或变相豁免公司上市时相关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有关承诺事项。
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双方持有的上市前股份目前处于限售期,且暂无减持股份的计划或意向;未来如有减持计划,将在遵循已作出的承诺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书面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双方确认唯捷创芯自本协议签署日起无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双方未与公司其他股东或任何第三方达成一致行动或其他利益安排,且暂不存在寻求公司控制权的意向或进一步安排;双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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