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6
第二节 正文 ...... 7
一、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 7
二、 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8
三、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9
四、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及其合规性...... 11
五、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11
六、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1
七、 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12
八、 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12
九、 结论性意见...... 12
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接受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捷创芯”“公司”)的委托,指派锦天城律师作为唯捷创芯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上海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唯捷创芯 指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
指 唯捷创芯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励计划、本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包括分、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管理、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归属 指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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