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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7:47:45 股吧网页版
先惠技术: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2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规范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 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以无偿或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董事会秘书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

(三)要求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

(二)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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