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30
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会计、财务管理和法律知识,其中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由董事会任命。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
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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