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路德生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德科技”、“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语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事项披露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
鉴此,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已经履行如下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二)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相关核查意见。
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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