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6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松井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文件,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6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9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10
五、结论意见...... 11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松井股份系由湖南松井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截至2017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31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51号)批准,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松井股份,证券代码:688157。
根据松井股份现持有的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685004249U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松井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公司住所为湖南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北路777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凌云剑;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73.6486万元;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表面功能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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