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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03:54 股吧网页版
有方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登记备案和报送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
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对于前述内幕信息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具体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报送管理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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