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用于主营业务,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从而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未经公司股东会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节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