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三年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
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公司上市后必须聘
任证券事务代表且所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
此期间,由董事会临时指定的其他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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