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四条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第五条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短期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境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由董事会审议;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本协议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九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股东会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具体执行权可以授权。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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